咨询台:0755-88860300
直 线:0755-88849884
手 机:13510558066
传 真:0755-33368787
邮 箱info@cnszlg.co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2号
财富广场A座20楼
搜索项目
关键字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Copyright © 2005 www.sz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律师集团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20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8849884 传真:0755-33368787 33340627 邮件:
info@cnszlg.com    进入邮箱
(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