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咨询台:0755-88860300 |
| 直 线:0755-88849884 |
| 手 机:13510558066 |
| 传 真:0755-33368787 |
|
|
|
|
|
|
| 邮 箱:info@cnszlg.com |
|
|
|
|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2号 |
| 财富广场A座20楼 |
|
|
|
|
|
|
|
|
|
|
| |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
|
|
|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