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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国土行政案件实施意见--
 
一、国土行政案件范围
  国土行政案件是指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当被告的行政案件。能够成为我院行政案件被告的国土部门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及其罗湖分局。我院受理的国土行政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不服国土部门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另一类是当事人不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这两类案件在我院起诉的数量较多,审理方法也不一样。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的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行政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该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国土部门对补偿安置问题的裁决,应当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裁决书不仅在具体内容上要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而且在裁决书上要载明适用法律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款。拆除华侨(含港澳台同胞)城市的房屋必须适用《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否则,应视为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法律依据中,国务院条例属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其他法规规章;《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规章;《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政府制定,属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等级属最低层次。在审理时,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二)安置地点和补偿标准问题。国务院拆迁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城市有利于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补偿面积按1∶1标准计算。从区位好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拆除华侨城镇房屋还应适用广东省拆迁华侨房屋规定,安置地点应就地或就近安置,不能就地或就近安置的,需安排区位差地段或市郊区的,应按1∶1.2的比例增加安置面积。以现金作价补偿的,其金额根据其用途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市政府规定。被告提供不了政府标准的,应视为临时安置补偿费无法律依据。
三、不服颁发房产证案件的审理
   在深圳,涉及房产证的纠纷较多,因房产证起诉规划国土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也较多,诉讼请求以要求撤销已发房产证的为多。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时效问题。该类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较复杂,多数当事人在房产证已发多年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房产证问题,致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拖得很长,有的是不知道某房产发了房产证,知道时才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房产证问题且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应按时效中断处理,起诉时间按2年计算,但超过20年的,应按已过时效处理。具体规定请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原告资格问题。凡是已发房产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原告身份起诉颁发房产证的机关。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房产证不服,就有权向法院起诉,法律对此类案件原告资格的限制是比较少的。
  (三)程序问题。规划国土行政部门颁发房产证,必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初始登记,应当遵循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权属调查,公告等程序。二级转移登记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二级转移登记申请表,权属证明书,身份证明等。实践中,国土部门常易忽视的程序是权属调查程序和公告程序以及二级转移登记资料真实性的审查程序,审判中应当注意。
   (四)实体问题。房产证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应注意几点:(1)有权属纠纷的,国土部门予以登记;(2)申请登记材料有虚假伪造的,国土部门予以登记;(3)其他违反登记条例的情况。凡有上述情况的,应视为该登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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