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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面临着土地、土地上的房屋以及相关投资的处理问题。我国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双方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这一原则,那么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土地应当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地上的建筑物则应当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如下处理:
1、对于已形成的地上定着物,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一定标准向建筑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如果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3、如果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殖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供地方给予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作建房合同是因联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时,处理后果是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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