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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合同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从事房地产联建的当事人并非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相关经验和阅历的人,故而便产生了联建合同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出现。

联建合同的重大误解,是指联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联建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联建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联建合同乙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情况。

联建合同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都会产生联建合同的履行与联建一方的真实意愿相去甚远的结果。故而法律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规范。法律赋予了具有重大误解或者处于有失公平地位的当事人对联建合同主张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在这里,便产生了权利人行使变更权或者撤销权的选择问题。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合同的实施结果并非完全对相对权利人不利,结果可能为权利人所希望,只是相关合同条件对权利人显著不利而已,规定变更或撤销权行使的选择,更加符合社会现实,更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撤销的联建合同自始无效,适用联建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2、联建合同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自己不得任意为之。

并且,撤销权的行为还要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对因重大误解而导致联建合同变更或者被撤销的,重大误解人应当承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但是,因为下列情形之一而要求变更合同的,不予支持:

    4、合同约定的出资额、价格虽与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大,一方当事人以缺乏经验不了解市场行情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
合同履行的结果不是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而是因当事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或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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