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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的登记义务

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须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移转也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之一。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转移所有权。

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程序。应当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证书。
    2、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限。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跃进熟额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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