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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建房合同及其有效要件

  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供地方),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设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又称为联合建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开发活动,从事这种开发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要素包括土地、资金、技术等方面。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方有地而无钱,而另一方是有钱无地。由此便产生了合作建房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这与房地开发联营有着很大的不同。合作建房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合作建房合同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从供地方来说,只能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当然,这里的供地方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从建筑方来讲,他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不能成为房屋合建合同的建筑方; 2、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合作建房合同是要式合同,联营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办理连建审批手续,而且各方面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原为征为国有,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联建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约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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